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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更新日期:95.02.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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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項圖示  噪音管制區
 
壹 噪音管制現況.貳 策略與措施噪音管制區分級簡述
 

壹、 噪音管制現況

本市是全台首要工業重鎮,高雄港又是全國第一大港,工商活動頻繁,民眾毗鄰而居,加上住商混合,以致居住環境受到噪音干擾日益嚴重。依八十年至八十七年噪音陳情案件統計資料,陳情案件有持續增加的趨勢。因噪音管制錯綜複雜,目前管制係以如何妥善處理陳情案件為主要導向。

分項圖示 管制方式主要為

一、 環境交通噪音監測及劃定噪音管制區

本市 10 個環境音量測點每季 2 天以上監測全市環境音量, 9 個交通噪音測點每季 2 天以上監測交通噪音狀況,作為噪音管制參考。依據本府工務局所定之土地使用分區,及參考環境交通噪音現況,每 2 年修正公告噪音管制區,並逐年加嚴噪音管制區之劃定,暨加嚴噪音管制標準,據以加強各類噪音源管制。

二、 各種噪音源管制

加強人民陳情案件之稽查、追蹤及複查管制,提高陳情案件之改善完成率。

三、 航空噪音管制

因航空器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民航局,本府僅監督民航局從事航空噪音改善,但並無強制其改善之法源依據;惟本府基於維護市民權益仍督促民航局全年每日 24 小時監測航空噪音,並依該局所提航空噪音監測資料及等噪音線圖,每 2 年修訂公告航空噪音管制區,協助民航局辦理回饋及補助機場周圍民眾,以維受噪音干擾民眾權益。

四、 配合行政院環保署大幅修訂噪音管制法

現行噪音管制法為民國八十一年修正公告,已不符時代要求。新修訂之噪音管制法(尚未公布)將依民眾陳情之實際需求,大幅增加管制範圍及項目,惟將大量增加民眾陳情案件及稽查人力。又交通噪音歷年來皆因無法源而難以管制,新修訂之噪音管制法,將明定交通噪音之管制措施及補助條款。

五、 振動管制

因行政院環保署尚未公告相關法案,且民眾亦尚無此類陳情需求,故目前尚無管制計畫,俟行政院環保署公佈相關管制措施後,將配合辦理。

貳、 策略與措施

一、 檢討環境音量監測之代表性

本市現有 10 個環境音量監測站,各站每季監測 2 天以上,代表本市環境
(即背景)音量現況。若噪音管制區劃定標準超過環境音量現況,則噪音管制標準過高,將無法有效管制噪音源;若噪音管制區劃定標準低於環境音量現況過多,將迫使噪音源礙於背景噪音太高之故,無法完成改善。故噪音管制區劃定妥適與否,直接關係到噪音管制成效;而環境音量之代表性,將影響到噪音管制區之劃定。

為確認噪音管制區之正確性,將由稽查之結果回饋來驗證:陳情案件居高不下但稽查結果常符管制標準之區域、背景噪音音量常逾噪音源音量之區域,應檢討噪音管制區之劃定及環境音量監測站之代表性是否正確。

二、 加強交通噪音管制

交通噪音因無法鎖定管制對象,較難管制。惟交通噪音由住戶陳情後,經本府監測超過交通噪音標準者,可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採取適當防制措施:

(一) 交通及道路主管機關可採行的防制措施,包括增設交通號誌、限制車速、限制大型車進入市區等交通管理措施,緩衝建築物、綠帶、加寬道路分隔島、隔音牆等噪音減輕措施,以及住戶設置隔音設施等措施。

(二) 高速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之主管機關可採行的防制措施,包括路軌結構之改善、交通管理、遮音壁、緩衝建築物或綠地之設置以及住戶設置隔音設施等措施。

(三) 依人民陳情狀況,規劃交通噪音嚴重地區並定出管制計畫。

三、 噪音管制區之劃定

噪音管制最有效的方法,乃為藉由土地使用分區管理措施,將同類型的噪音源限制在同一種土地用途上,並由建築管理規範建築物室內隔音品質,保障居住的安寧。因此噪音管制區與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,應著重於使土地用途與居住型態能配合,避免高噪音行業與需要安寧的住宅、學校相鄰,維持最佳環境品質。

四、 固定噪音源管制措施

管制措施係依民眾陳情,由本府環保局派員前往稽查測定其音量,如超過噪音管制標準,即開具限期改善通知書,要求負責人及行為人改善;改善期限屆滿後,再主動複查,經測定其音量,若仍未符管制標準者,即予以處罰並再限期改善;經再限期改善,逾期仍未符管制標準者,得按日連續處罰,或令其停工、停業或停止操作,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為止。 本府將建立完整的稽查、追蹤及複查制度及軟體運用系統,追蹤並強制所有被檢舉的噪音源完成改善。

五、 民俗噪音及近鄰噪音管制措施

(一) 民俗噪音方面,本府已公告特定時間、地區或場所禁止燃放爆竹及從事神壇、廟會、婚喪喜慶等民俗活動之行為。

(二) 近鄰噪音已於噪音管制法草案中列入管制(原噪音管制法不管制),原則上採行為管制(不需檢測音量),有違規行為一經查獲即告發,故新修訂之噪音管制法若頒布實施,必能有效管制近鄰噪音所產生之干擾。

六、 航空噪音管制措施

(一) 本府將督促交通部民航局採行各種防制措施:淘汱老舊及噪音大之飛機機型,並購買低噪音機型;管制機場維修試車、起飛前溫車、滑行等噪音。除滑行及飛行噪音由等噪音線管制外,其餘機場噪音本府將依營業場所管制標準以噪音管制法管制。

(二) 本府依民航局所提報之等噪音線及飛航監測資料,每 2 年修正公告航空噪音管制區乙次。

(三) 民航局由所徵收之噪音防制費,補助第二級航空噪音管制區內之學校、圖書館、醫療機構及第三級航空噪音管制區內之學校、圖書館、醫療機構、住戶設置防音設施。本府協助民航局辦理補助之相關事宜。

(四) 協調有關機關擬訂機場周圍地區土地使用對策,送請土地使用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配合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規劃。

七、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措施

(一) 中央主管機關權責

  1. 新車型審驗:由每一製造、進口或合格車身打造廠商持憑檢驗機構之證明文件申請合格證明,經公路監理機關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登記檢驗合格後核發牌照。
  2. 新車抽驗:經新車型審驗合格之機動車輛,其製造或進口達規定之數量或期間者,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或委託檢驗機構辦理抽驗,抽驗結果不合格者,撤銷其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。

(二) 地方主管機關權責

  1. 環保局 - 使用中車輛不定期檢驗於停車場、站、路旁等適當處所施行,必要時會同交通警察有關單位辦理。
  2. 公路監理機關 - 使用中車輛定期檢驗及申請牌照檢驗,由公路監理機關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施行;定期檢驗得委託汽車代檢驗廠商辦理。



 
噪音管制區分級簡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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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級
簡述
第一類管制區 指環境極需安寧地區。如:風景區、保護區、保存區
第二類管制區 指住宅使用為主而需安寧地區。如文教區、行政區、農業區、水岸發展區
第三類管制區 指供工業、商業及住宅使用而需維護住宅安寧之地區。如:商業區、漁業區
第四類管制區 指供工業使用為主,而需防止嚴重噪音影響附近住宅安寧地區。如:工業區、倉庫區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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